信件内容 |
本人共4次分别于不同时期经桃源县姚公谭桥向西沿X061县道行驶,均发现有人在沅江支流—深水港内河两岸使用背带式电鱼机(发现两次)、电鱼船(发现两次)进行违法电鱼捕捞作业。其中一次,仅在姚公谭桥向西近两公里的区段内,有数十台电鱼机同时在两岸进行电鱼,行为十分猖獗,场景令人震惊!如若放任不管,对违法行为不进行坚决打击,对相关人员不进行劝阻教育,对电鱼工具不进行没收处理,长此以往,这将对内河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进而影响到沅江的水资源生态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 对于本人所提以上涉及电鱼的违法犯罪行为,恳请桃源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若查有属实,应当严肃处理,形成高压的打击态势,让此类危害子孙后代的可耻行为彻底消失,还人民群众一江碧水,世外桃源。 特此建议:1.加强巡视监管,特别是河水的涨水和落水期(春季繁殖期、夏季雨后等特殊时段),严防不法人员趁机大肆捕捞,让鱼类资源遭受灭顶之灾;2.强化宣传教育,两岸的部分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可能意识不到电鱼属于违法行为并可能为此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加之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及时、监管不严,见利而盲目跟风,导致电鱼行为猖獗(本人曾在一次雨后发现,内河两岸每100米即有一个电鱼人),建议在两岸河堤或路口、桥头等处树立警示牌、宣传教育栏,并标注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的监督作用发挥;3.对于现场查获的电鱼工具、船只应果断没收处理,对于电鱼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适当鱼苗放流或担当义务巡视员、宣传员等。 以上,望贵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重视安排为感,不枉一名群众监督员的一份赤子之心,本人也将持续关注深水港内河电鱼现象发展态势并依法依规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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