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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出租税收清查告知书

来源:桃源地税 2010-06-30 00:00 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公平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规范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桃源县2010年度房屋出租税收清理查处事项告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桃源县范围内所有发生房屋出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清查期限

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偷税、抗税、骗税的,依法定期限追查。

三、清查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桃源县范围内所有发生房屋出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的情况。

四、清查程序

(一)自查申报:

2010年6月30日前,桃源县范围内所有发生房屋出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携带本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自行到桃源县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厅(室)依法办理相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费等涉税事项。对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自查申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加收相关滞纳金,不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不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二)清理查处: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除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自查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外,桃源县地方税务局将对桃源县范围内发生房屋出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和查处。

五、相关政策

(一)自2008年11月17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个人出租非住房,县城、镇综合征收率为19.575%,其他地区为7.375%。--《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35号)2008年12月4日发文。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的,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2009年10月29日发文。

(三)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县城、镇综合征收率为17.575%,其他地区为5.375%。企业所得税另行征收,帐务健全的单位查帐征收,帐务不健全的单位核定征收。--《征管法》

六、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3、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七、有奖举报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寄、网络、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对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或者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协助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税务机关将对其严格保密。

1、邮政编码415700 桃源县地方税务局 监审室(收) 2、桃源地税

3、举报、咨询电话:

6677715(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6642833(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6653496(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6823882(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6677777(桃源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6677756(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监审室)

6677752 (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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