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常德市彭晋镛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昨日,省高院在岳阳市对原常德市政协主席彭晋镛案宣告二审裁定:驳回彭晋镛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03年2月,被告人彭晋镛利用担任常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在施工项目审计、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0662万元。1998年12月至2002年12月,彭晋镛利用担任市纪委书记、市政协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费公报、虚列支出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6.56万元。彭晋镛还有拒不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109.033万元。
法院认为,彭晋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款;其持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今年7月初,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晋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彭晋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彭晋镛的上诉,维持原判。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