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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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相关事宜 |
内容 |
各位领导好,此次写信是关于本人在乡原址翻建住宅的问题,望领导回复。 事情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家原有住房建于1991年,至今已有30年历史,虽然房屋主体应该没问题,但几十年前建房没有考虑过厨卫,没有考虑水电和房屋结构,现在给居住带来各种不便,并且墙体中空,电线老化等各种问题。于是考虑重建。原本家里以为把房子重建一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按正常流程申请即可。但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村里认定我家有两块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原址不能重建。 原因是早在2004年家里为了在镇上开商店谋生,且当时村委会原址出售,故向村里购买了一块80平方的土地,建了一间门面用于谋生。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获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宅基地,即当时就拥有了两处宅基地。 确实在现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不能一户多宅,我们坚决拥护,但历史原因导致现实出现了这种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情况了,难道就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刀切吗?非要逼我们生活在几十年前的落后的居住环境里吗?或者逼我们去购买商品房吗?我们殷切的希望政府能够考虑这种特殊情况,估计目前也不止我一户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希望能够改善现有的生活条件,对原有的那块宅基地的老房子进行翻建,不然还只能生活在30年前的居住环境里。目前,在国家和党的领导下,老百姓的生活条件日益改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我们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善现有的落后的居住生活条件,现想请问如何才能合理合法的去翻建老房呢? |
回复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南省政府299号令第11条第三款也明确指出,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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