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众所周知,液化石油气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能源,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经营、储存液化石油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
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为了牟取利益,购置液化石油气运至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的租房储存,并利用叶片泵进行倒灌后在桃源县陬市镇内进行销售。2024年3月2日,常德市整治专班“打非治违”小组在上述地点现场查处7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其中4个空瓶,3个实瓶)、97个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其中44个实瓶、2个报废实瓶、51个超期空瓶),总储量840公斤。经湖南安泰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评估:钟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点的选址及建筑物、安全措施及管理的安全条件,均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钢瓶的固定危险度为二级,属于中度危险装置,若发生爆炸火球半径为25.92米,火球半径内可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的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钟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又系初犯,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钟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104个液化石油气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必须要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许可证。广大群众在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选择正规合法的供应商,不要为了方便或便宜购买来历不明的液化石油气,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编辑:官必珍)
(审核:谭琳琳)
(签发:王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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