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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获刑三个月并罚金

来源: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10 07:46 【字体:

   一男子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结果酿成车祸,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县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毛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毛某与朋友等人在漳江镇某茶楼吃饭喝酒后,心存侥幸心理,于当晚9时许驾驶自己的小车沿漳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碧水馨城附近路段时,遇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因操作不当,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构成Ⅷ级伤残;经县医学检验中心检验,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60.8㎎/100ml;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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