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嬉戏摔伤 学校、保险公司均判担责
在校学生午休前与同学嬉戏不慎从教学楼三楼所在班级教室的后窗户跌落摔伤,学校、保险公司如何担责?县法院日前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金62307.09元,由被告某中学赔偿6923元。
11周岁的龚丽丽系某中学六年级学生。2014年9月17日中午,龚丽丽在教学楼三楼所在班级教室午休前与同学嬉戏时,不慎从教室的后窗户跌落摔伤,教室窗户均未安装防护栏。事故发生后,龚丽丽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用住院医疗费16463.89元。经司法鉴定,其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义齿缺失,冠折,下颌骨骨折,左桡骨骨折,构成十、十、十级伤残。
被告某中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保险特别约定:每人每年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每案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诉讼法律费用限额为4万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无果,龚丽丽将学校、保险公司起诉到县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742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作为专门从事教育的机构,有义务和责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原告在其学习期间、正常的午休作息时间前,与同学嬉戏时从无防护栏的窗户跌落受伤,是其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所致。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被告某中学对原告所负赔偿应由被告保险支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校方责任保险特别约定,每案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诉讼法律费用限额为4万元,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未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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