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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不可取 同等责任仍入刑

来源:县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23 17:06 【字体:

近日,县法院对一起醉酒驾车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虽然只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但仍然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5月8日晚上,宋某经不住朋友相劝,喝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回家,在行驶至县城大桥西路时,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相撞,宋某和妻子受伤,车辆受损。经过司法鉴定机构检验,宋某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10.9毫克/100毫升。该起交通事故因双方均有过错,交警部门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县法院认为,宋某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10.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接受处罚后,宋某后悔不已,二杯酒,不仅自己和妻子受伤,还受到了刑事处理,今后再也不酒后开车了。

法官在此真诚地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进入冬季以后,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亲朋聚会,饮酒增多,但为了自己和公众的安全,为了不给自己带来刑事处罚,切记酒后不要开车。

(编辑:鲁    文)

(审核:田    浩)

(签发:李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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