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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完毕后以新证据起诉 法院调解获赔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02 16:18 【字体:

达成刑附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事隔一年后,原告又以产生后期治疗费为由向重新向法院起诉。近日,桃源县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张某与文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文某用自家农用车上的一根铁棒朝张某头部猛击,致其受伤。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同年12月14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文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此款一次性付清。该协议未就后期治疗费用作出约定。而文某因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本身有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被桃源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7月3日,张某因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经桃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同年12月1日,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于2016年7月23日因外伤致左颞骨骨折,左颞部硬膜外、下血肿,左颞部脑挫伤,颅内积气,头顶部、左手背等处挫、裂伤,在常德市司法鉴定所先后鉴定为轻伤一级及九级、十级伤残。后因脑外伤综合症,又先后住院治疗二次,现仍感头痛、头晕、头胀,需服药治疗。由于遗留脑外伤后综合症,需在一定时期内服药治疗,预计继续服药时间2年,治疗费用约2万元。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文某自愿赔偿张某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0500元,此款当庭履行完毕;张某再产生任何后期治疗费均与文某无关,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另起纠纷。

(编辑:吴东芹)

(审核:曾新民)

(签发:王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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