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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送货发生高原反应死亡 家属状告物流公司获赔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02 16:25 【字体:

46岁的刘某给物流公司到新疆、西藏等地送货,回家途中因高原反应产生头晕、胸闷、大汗、晕厥等症状,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妻子、儿子以及父母将物流公司及被告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4万余元。

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了证据交换,初步了解了案件事实。余某将其货车挂靠在常德某物流公司名下为其运输货物,其运输线路为新疆、甘肃、宁夏、西藏、山西五省区。根据某物流公司要求,800公里以外必须配备主驾驶、副驾驶二名司机,由余某主驾驶负责聘请副驾驶,并报公司备案。刘某系余某聘请的副驾驶。2017年12月7日,余某主驾驶、刘某副驾驶,从常德起运去拉萨送货。同年12月17日返程回常德。由于刘某在拉萨返程途中一直处于头晕、胸闷、心慌高原反应,在回桃源的途中,刘某的反应加剧,并伴有大汗,余某赶紧将其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救治其症状并无好转,后转院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常德市信源鉴定所鉴定,刘某突发胸闷、大汗、晕厥,不能排除突发心肌梗死而死亡的可能。

物流公司对被告的死亡提出了质疑,认为刘某的死亡系意外死亡,并不是因高原反应而导致,而且已经是在回家的途中,送货已经完成。经该院多次为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余某共同赔偿刘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扣除之前余某已经垫付的5万元安葬费,余款15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一次性付清;余某与物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纷纷向主审法官表示感谢。

(编辑:吴东芹)

(审核:曾新民)

(签发:王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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