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3处“千吨万人”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公示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湘环办函〔2015〕459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的通知》(湘环函〔2016〕196号)和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我县已经完成桃源县漆河镇漆河水厂、桃源县青林乡浯溪河水厂、桃源县牛车河镇牛车河水厂,共3处千吨万人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调整工作。分别确定了取水口地理坐标,以及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进行公示。
桃源县千吨万人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
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所在流域 | 类型 | 水源地现有水厂名称 | 服务城镇 | 保护级别 | 保护区调整前服务 | 保护区调整后范围 |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
1 | 桃源县漆河镇漆河水厂 | 常德 | 桃源 | 沅水 | 地表水 | 漆河镇长寿街供水所 | 漆河镇 | 一级 | 漆河水厂规划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100m。水域宽度为河道内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由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延伸50m区域。 | 实际取水口上游330m至下游33m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原一级保护区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m范围陆域,以及原一级保护区陆域。 |
二级 | 由一级保护区水域水上边界向上游延伸3200m,向下游延伸200m,水域宽度为河道内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陆域纵深延伸1000m,但向左岸延伸不超过县道055(x055);向右岸延伸不超过省道227(S227)。 |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至原规划二级保护区下边界水域,以及原二级保护区水域。 |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纵深50m,左岸不超过J55县道及长寿街迎水侧路肩,右岸不超过S227迎水侧路肩,并与原规划二级保护区下边界相接。 | ||||||||
2 | 桃源县青林乡浯溪河水厂 | 常德 | 桃源 | 沅水 | 地表水 | 浯溪河水厂 | 青林乡龙潭桥社区 | 一级 | 浯溪河水厂规划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100m。水域宽度为河道内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左岸由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延伸至防洪堤顶面;右岸由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延伸50m,并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以内区域。 | 实际取水口上游330m至下游33m范围内的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m范围陆域。 |
二级 | 由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向上游延伸至枫树水厂二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约4600m水域;由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水域宽度为河道内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含河州)。 | 左岸由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延伸至防洪堤顶面;右岸向纵深延伸1000m,但不超过浯溪河乡沿河村道(浯溪河村-浯溪河集镇村道,华阳村村道)。 |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至枫树乡枫树水厂二级保护区下边界水域,下边界下延67m。 | 一、二级保护区左岸至防洪堤背水侧堤顶,右岸沿岸纵深1000m,但不超过青林乡沿河村道迎水侧路肩。 |
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所在流域 | 类型 | 水源地现有水厂名称 | 服务城镇 | 保护级别 | 保护区调整前服务 | 保护区调整后范围 |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
3 | 桃源县牛车河镇牛车河水厂 | 常德 | 桃源 | 沅水 | 地表水 | 牛车河水厂 | 牛车河镇 | 一级 | 大洑溪牛车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100m。水域宽度为河道内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位于牛车河乡毛公坝村,下边界位于牛车河乡柿子坪村。 | 由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延伸50m区域, |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 |
二级 | 由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向上游延伸8600m,由一级保护区水域水下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水域宽度为河道内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位于牛车河乡汤家溪村,下边界位于牛车河乡柿子坪村。 | 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延伸1000m,但不超过山脊线或道路等分水线的区域。 |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670米的,下边界下延至河坝的河道水域。 |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道路背水侧堤脚(一级保护区除外)。 |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保护区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1)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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