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桃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驻桃有关单位:
经桃源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桃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桃源县公安局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桃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金办〔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桃源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
第三条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非办)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县打非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县举报奖励的受理查证、复核确认和奖励发放。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县政府金融办举报电话0736-6639123;
(二)通过县打非办电子邮箱tyxjrb6639123@163.com举报;
(三)就近到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属实,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被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和掌握;
(四)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经过行政查处或刑事立案的程序;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及领取程序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根据举报,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认定属实的,根据分类处置原则给予举报人不同的奖励。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查实并会商会审,可以不经刑事打击而提早化解的,在县打非办组织会商会审予以明确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在决定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后续再根据涉案金额及社会影响程度,在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犯罪一审判决后给予追加奖励。其中:涉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下的,追加奖励5000元;涉案金额在1亿元(不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追加奖励10000元;涉案金额在10亿元(不含)以上的,追加奖励20000元。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000元,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县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需持授权委托书。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举报信息报送县打非办,如因未及时报送而引发兑奖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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