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桃市监案履催字〔2021〕001号
陈桂香:
本局于2020年 7 月1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 〔2020〕2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15万人民币;2、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15万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向军 联系电话: 18890762857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桂香:
本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0〕2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本局于2021年1月19日对你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通过直接、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且与你进行电话联系,你拒绝提供准确地址。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五)项的规定,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见附件。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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