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乔忠(身份证号:3729011968042*****):
你因销售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00元;2、罚款39900元。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文昌东路鑫源大厦北侧约270米;联系电话:0736-6636200;邮政编码:415700)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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