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桃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戴志远,男,汉族,,身份证号:432426********1012。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文志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戴志远不服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戴志远一家住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古堤村六组06008号,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现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及地上附着物因“桃源工业园集中区2017年第五批次用地(1716号地块)建设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与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书作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桃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中专)搬迁征地项目于2017年初启动,项目总投资4亿元,总建筑面积132180平方米,征地范围在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范围内,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7日发布了《拟征地告知书》(桃国土征拟字[2017]108号),桃源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与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全额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项。桃源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8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提出用地申请,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30日以((2018)政国土字第164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该项目建设用地213.1875亩,其中青林村213.1875亩。桃源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了《桃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18]76号),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同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桃国土征补字[2018]76号)。项目用地范围共需拆迁民房、厂房38(户)栋,37户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因申请人一户漫天要价,未签订拆迁协议。被申请人认为,此次拆迁地块是为了教育事业,申请人为了获取高额补偿费用,四处投诉,系浪费行政资源。请求驳回其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审理查明: 2017年3月21日,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桃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8年7月13日,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对职业中专搬迁项目拟征地发布《拟征地告知书》。2018年7月18日,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地现状进行了确认。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2018年12月10日,桃源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12月10日,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另查明:从2016年开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戴志远户进行了拟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工作,多次沟通、协商协议搬迁等工作。因差距过大,补偿方式、补偿费金额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20年3月16日,桃源县财政局工业集中区分局对申请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预算进行审核,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费为617927元。2020年11月3日,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屋补偿费。2020年11月13日,桃源县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网络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帐户付房屋搬迁补偿费、安置费537927元。同日,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通知申请人查收房屋补偿费。2020年11月18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2020年12月7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桃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桃发改许[2017]153号)、《拟征地告知书》(桃国土征拟字[2018]45号)、《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字第1648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18]76号)、《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桃国土征补字[2018]76号);《拟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关于桃源县职业中专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预算审核意见》及清单和征求意见表、《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关于领取房屋补偿费等事项的通知书》及补偿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查收房屋补偿费通知书》、《桃源县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桃源县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2018年7月13日,桃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18]76号)与查明的2018年12月10日,桃源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要事实不清。
二、被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完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 2020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提出听证申请,但被申请人未提交有关听证会是否已举行的相关证据与依据。被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备,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没有举行听证的相应证据与依据。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是否准确,观点是否正确。被申请人提交答复书中称于2017年10月17日,发布了《拟征地告知书》(桃国土征拟征字[2017]108号),与查明的2018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拟征地告知书》(桃国土征拟字[2018]45号)不一致,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答复书中的《拟征地告知书》(桃国土征拟征字[2017]108号)的相关证据,答复内容不准确;同时,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枉顾事实,四处投诉,被申请人为此回复数次,浪费行政资源的观点不正确。
综上所述,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提交材料不完备;答复内容不准确、答复观点不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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