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桃政复终决字〔2021〕12号)
申请人:潘国政,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725********0078,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文志,该局局长。
申请人潘国政对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不予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桃源县政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4月21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4月2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2021年6月7日,申请人以与本案相关的拆迁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撤回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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