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乔忠(身份证号:37290119680****632):
你因销售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00元;2.罚款399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