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权管辖划分
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桃源县县域内行政复议案件由桃源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桃源县司法行政部门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桃源县县域内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事项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桃源县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三)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受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理过程中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须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 授权委托书;
2.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 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七)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七、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公民)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其他有限证件)号码:
住所(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请亲笔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九、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
(格式样本)
序号 | 证据名称 | 页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提交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提交时间:××××年×月×日
十、桃源县行政复议机构
桃源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6623625
办公地址:桃源县伯赞路与楚山路交汇处桃源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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