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常德市桃源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01 08:20 【字体:

桃司发[202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桃源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日

常德市桃源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1)7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部署,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力量、健全行政复议机制为重点,以落实行政复议责任,强化行政复议保障为支撑,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依法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始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桃源县县域内行政复议案件由桃源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桃源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桃源县县域内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以下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桃源县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3.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4.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6.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综合考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内部调剂、从原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划转等方式增加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相应编制,并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以调任、转任(遴选)、招录等方式配足行政复议人员,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

7.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行政复议机构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得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建立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

(三)加强工作保障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8.落实办案场所和配齐办案装备。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根据便民原则,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和听证审理、调解、接待、档案室等功能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监控、摄影、同步录音录像、速录电脑、打印设备等配套设施。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办案车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9.建设“智慧复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逐步在线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采取邮政快递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类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10.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

(四)强化监督职责

11.发挥监督功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12.健全监督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落实行政复议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

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主动公开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行政复议指南等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