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桃政复终决字〔2021〕22号)
申请人:常兴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25********8310,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177*********。
申请人:郭建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25********8018,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138*********。
申请人:刘美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26********8166,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135*********。
申请人:唐俊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26********801X,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151*********。
申请人:常元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26********8310,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136*********。
申请人:李如先,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25********8012,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133*********。
申请人:陶安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25********8019,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158*********。
被申请人: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伍立斌 局长
地 址:桃源县迎宾路01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回复其于2021年6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列的请求公开“17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资料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已进行和解,并向申请人进行了相关信息公开事项的释明,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故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撤回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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