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钟其康,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是广东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6号。
钟其康因不服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于2020年8月1日以挂号信XA08982537244投诉举报小桃花米酒饮料厂生产的“原酿甜酒”不符规定,至今未得到回复处理结果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将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
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2.申请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就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公开申请后已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举报投诉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投诉的产品经过检验为合格产品,不会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但标注确有问题,属于食品标签瑕疵问题,已经依法责令其改正,且被申请人的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经审理查明: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投诉举报处理回复没有具体期限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于投诉举报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应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
其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投诉的产品属于标签瑕疵,已经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投诉举报范围应该限于食品安全方面,本府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行为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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