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者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桃源红茶是农业农村部准予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第二条 桃源县经济作物站是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对该标志的使用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茶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具备茶叶加工的生产经营资质和桃源红茶标准化加工能力,通过或正在办理SC认证;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湖南省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平台”注册并规范使用;
(五)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同时发放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正在办理SC认证的标志使用申请人授权使用期为12个月,期满未取得SC证书的不再授权使用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六条 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要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七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八条 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 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保存五年。
第十条 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享受茶叶产业相关政策、资金及项目支持,非标志使用人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桃源县茶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桃源县茶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