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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1〕4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18 10:40 【字体:

申请人:桃源县花姿美容美发院,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

经营者:刘海花。

被申请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地址桃源县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娅,该局局长。

 申请人桃源县花姿美容美发院对被申请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桃卫(医)罚决(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5月28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府于2021年5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不知是何年何月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卫(医)罚决(2021)2号)毫无理由、莫名其妙地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随案移送一把小剪刀、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在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美容美发服务。申请人只为李某芳一人一例提供了洗眉服务,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假设被申请人适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认定的申请人的所谓“违法事实”存在,却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申请人是初次发生生活美容纠纷,没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与消费者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该处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罚过相当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不罚原则;洗眉服务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桃卫(医)罚决(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桃卫(医)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桃卫(医)罚【2021】2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卷》全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依据,以证明其法定职权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桃源县华姿美容美发院是2014年6月23日在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30725600290212,经营者刘海花,经营场所位于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漳江中路工商局8号门面,经营范围是美容、美发服务(按《卫生许可证》核准许可范围即时间经营),该美容美发院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经营者刘海花没有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020年8月1日,申请人为李某芳提供洗眉服务,经营者刘海花用一把不锈钢剪刀对李某芳行洗眉术,给李某芳的眉部皮肤造成损伤、出血,收取服务费300元。2021年1月28日,李某芳向被申请人投诉称:2020年8月1日到申请人经营场所洗眉,经营者刘海花用一般小剪刀为在其右眉上实施洗眉服务,剪刀接触的伤口处有血液渗出、经过一段时间在自己右眉洗眉处留下疤痕。被申请人对李某芳的投诉予以受理。2021年2月10日,刘海花与李某芳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申请人赔偿李某芳9000元。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桃卫(医)罚决(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桃源县华姿美容美发院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外;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随案移送小剪刀一把;3.罚款50000元,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中的洗眉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服务;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社会提供洗眉服务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关于洗眉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重塑。”申请人在2020年8月1日用不锈钢剪刀为李某芳行洗眉术,造成了李某芳眉部与不锈钢剪刀接触的部位出血并留下疤痕,明显具有运用手术、医疗器械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李某芳眉部形态进行修复和重塑的基本特征。《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地将“眉修整术”列入医疗美容项目。因此,本案中的洗眉服务应当认定为医疗美容服务。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社会提供洗眉服务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人在没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人的经营者刘海花在没有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的情况下,就向社会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施行,申请人为李某芳行洗眉术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本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桃卫(医)罚决(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桃源县卫生健康局桃卫(医)罚决(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桃源县华姿美容美发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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