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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1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02 17:29 【字体:

申请人:陈双双,女,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桃源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平  局长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南路59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桃人社工伤认字[2022]20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吴若艮系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5月13日15点左右在从事钢筋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便向同事提出提前下班回家换衣服后去医院检查,17时31分被宣布死亡。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属于工伤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包括吴若艮劳动合同、考勤表、院前急救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调查笔录等。2.申请人错误的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7〕6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该条款的理解(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 小时内死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吴若艮猝死的情形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

经审理查明:吴若艮,男,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2022年3月19日与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若艮在常德市桃源县桃诚1号(二)期2062#一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从事钢筋工工作。2022年5月13日早上6点多,吴若艮来到项目部13号楼18层扎钢筋。下午2点20 分吴若艮到工地实名制通道打卡后骑摩托车离开了工地。离开工地前曾向同事表示自己不舒服,下午5点多,吴若艮儿子陈吴俊放学回家后发现吴若艮躺在床上,呼叫没有应答,随后邻居拨打桃源县人民医院120,120到达现场时,患者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立即予以抢救,抢救30分钟后,患者仍无生命体征,心电图提示一条直线,家属放弃抢救。桃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录死亡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17时31分30秒,死亡原因:猝死。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劳动合同》《考勤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人证言》;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工伤事故备案表》《证人证言》等。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若艮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判要旨)。本案,吴若艮是在向同事表示自己不舒服后,请假回家后于家中猝死。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吴若艮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意见》明确对该条款的理解:(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 小时内死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本案,吴若艮猝死的情形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

综上,吴若艮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意见》对该条款三种解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桃人社工伤认字[2022]201号)。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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