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19号)
申请人:桃源县架桥镇栖凤山村戴家湾组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架桥镇栖凤山村戴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戴之华,男,1951年4月出生,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第三人:桃源县架桥镇栖凤山村易家岗组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男,1967年6月出生,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架桥镇栖凤山村林权纠纷权属结论书》不服,于2022年9月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架桥镇栖凤山村林权纠纷权属结论书》没有查清基本的客观事实,其以虚构虚假的事实得出的林权结论是错误的,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1.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架桥镇栖凤山村林权纠纷权属结论书》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2.该结论书并未对涉案林权的归属作出处理决定,故不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法律影响。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和第三人就双方交界地带的林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2022年4月7日,架桥镇栖凤山村委会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争议林地的权属情况。被申请人在调取查阅相关林权档案资料后,于5月16日作出《关于架桥镇栖凤山村林权纠纷权属结论书》,并建议此案件由架桥镇人民政府处理。
本府认为:
一、《关于架桥镇栖凤山村林权纠纷权属结论书》系被申请人根据架桥镇栖凤山村委会的申请,作出的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未向申请人送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结论书并未对涉案林权的归属做出处理决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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