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行政执法的公告
委托单位: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漳江街道办事处、浔阳街道办事处、青林回维乡人民政府、枫树维回乡人民政府、陬市镇人民政府、木塘垸镇人民政府、盘塘镇人民政府、架桥镇人民政府、马鬃岭镇人民政府、双溪口镇人民政府、漆河镇人民政府、热市镇人民政府、九溪镇人民政府、黄石镇人民政府、理公港镇人民政府、牛车河镇人民政府、观音寺镇人民政府、龙潭镇人民政府、佘家坪镇人民政府、三阳港镇人民政府、泥窝潭乡人民政府、剪市镇人民政府、夷望溪镇人民政府、郑家驿镇人民政府、沙坪镇人民政府、杨溪桥镇人民政府、茶庵铺镇人民政府、西安镇人民政府
一、 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
二、委托执法范围
桃源县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执法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行使违法查处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单位对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2、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3、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执法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司法局或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协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所有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单独编号,编号方式为在统一格式的文号“农建”前加“(乡镇街道名字第一个字)”,如陬市镇即:“桃(陬)农建罚决字〔2022〕第ⅹ号”。先由受委托单位制作文书负责人签发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委托单位更换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有关要求,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因错误履行委托职责导致赔偿的,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9、每季度末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10、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2年7月31日起,委托期限叁年。根据工作动态,对受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后对委托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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