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联系电话:13358536592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回复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该信件9月23日被签收,直至10月14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告知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1.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及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2.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购物的正当目的,明显具有营利性,不具备正当性及合理性。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9月23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事项作出回复,于10月1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将《关于周振峰举报湖南盛顺纸业有限公司的处理回复》邮寄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结果邮寄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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