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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复决字〔2023〕3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09 10:45 【字体: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关于周振峰举报湖南盛顺纸业有限公司的处理回复》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但直至11月29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受理告知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企业的违法事实有案不立,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3.对于被申请人不作为、枉法包庇不良商家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4.公开相关办案文书和执法记录。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职责并告知申请人;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具备正当性及合理性;4.其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5.申请人要求处分人员、公开文书以及对申请人所投诉纠纷的调解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本府查明: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举报函》,内容为举报湖南盛顺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抽纸实际数量与标称数量不符。经被申请人现场抽检核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抽纸数量不符的情况。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周振峰举报湖南盛顺纸业有限公司的处理回复》,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邮寄举报信的方式,就同一事实理由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7月15日依法前往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抽检结果显示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违法事实,且申请人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7月19日,被申请人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的目的是让投诉人了解其投诉是否被行政机关受理,如果不予受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寻求救济。如果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投诉人不需要再采取其他措施,只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对消费争议进行处理,履行调解职责。

申请人分别于7月和9月两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在申请人第一次投诉时,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但从申请人的申请书中得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次开展了调解,并且已将商家拒绝调解的事实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后续履行了相应调解职责,上述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行为已经履行过调解职责,申请人在9月份就该问题再次投诉,明显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的义务,存在程序瑕疵,但考虑到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影响轻微,本府在此予以指正。

二、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府认为,其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投诉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虚假广告行为的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受理举报,举报人对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产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

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同理,亦不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本案中,申请人向本府提出的给予相关办案人员行政处分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办案文书和执法记录,但办案文书和执法记录显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具有内部性和过程性特征,依法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办案文书和执法记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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