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30725180142580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月20日,其本人在桃源县张师傅电动车行购买“江苏易咖低速四轮新能源汽车”一辆,购买时被车行人员告知无需驾驶证及行驶证。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驾驶该车行驶被交警以无证且无牌驾驶扣留车辆,并以其他名目罚款750元。2023年1月,申请人考取了C2驾驶证,后遇交警查车但并未对其罚款。2023年2月26日,申请人驾驶该车辆遇交警检查,被以未注册登记罚款200元。
申请人请求:1.撤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251801425800);2.对申请人车辆上牌或者回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罗某的处罚法律适用正确,撤回处理结果不合法。申请人购买的“易咖”牌四轮电动车未进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目录,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被处以750元罚款,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缴纳罚款,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载明:1.申请人知晓自己的“易咖”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申请人知晓自己的“易咖”牌车未进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目录,属于“非标车”,不能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注册,不能取得行驶证、机动车号牌;3.申请人领回该车后保证不再驾驶该电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2023年2月26日16时43分,申请人驾驶该“易咖”牌车行驶至桃源县漳江镇武陵路铁船堰村遇交警查车,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查验其驾驶证后,确认申请人未饮酒驾车、有驾驶证,以其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另查明:申请人知晓并认可自己的“易咖”牌车未进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目录,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对自己购买的“易咖”牌车上牌登记,被申请人以该车未进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目录,属于“非标车”,不予注册登记。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车辆保险单、“非标”电动车保证书、购车收据、违法处理截图、车辆合格证、执法照片、被申请人答复书。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30725180142580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对申请人车辆上牌或者回收。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桃源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道路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主体适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对其处罚200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故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于机动车的范围进行定义,汽车属于机动车,其中汽车即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动力驱动即包括电动机驱动或者是插电式混合驱动、燃料驱动等。本案中,申请人的“易咖”牌车是由电动机驱动、轮胎数为4轮、额定载客5人的车辆,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本案,申请人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申请人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30725180142580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辖区内符合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的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的法定职责。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本案,因申请人的“易咖”牌车未进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目录,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予登记注册,故被申请人不予申请人“易咖”牌车上牌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服务,执行交通法规,管理交通安全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办理驾驶、车辆证照业务,并无回收车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收其“易咖”牌车,无正当理由,故对此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合焦点二的论述,本府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易咖”牌车上牌或者回收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30725180142580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30725180142580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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