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按期回复投诉举报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先后于2023年3月6日、3月20日向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该信件在3月22日被签收,截至4月8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前,仍未收到县市场监管局的受理告知书,请求确认县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县市场监管局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1.我局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事项没有管辖权限和处理职责;2.我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3.我局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本府查明:申请人先后于3月6日和3月20日向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由于3月6日所寄材料内容不清晰,3月20日补寄),该信件在3月22日被签收。4月24日,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县市场监管局在3月22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因情况特殊,经批准审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4月24日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结果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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