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张某某
邓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对其作出的《房屋补偿费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补偿通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尧河村七星组村民,其房屋与宅基地位于常德市桃源县漳江南路延长线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前提下,向申请人送达了《补偿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该《补偿通知书》名为通知书,实为《征收补偿决定书》,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送达给申请人的《补偿通知书》属于事务性通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提出救济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在桃源县浔阳街道办、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尧河社区等处公示栏张贴《拟征地告知书》(桃政拟征字〔2020〕121号)。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在上述地点张贴《桃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桃政征补字〔2020〕121号)(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第七点载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举行听证。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在桃源县浔阳街道尧河社区公示栏张贴《桃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21〕22号)。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被申请人及桃源县人民政府浔阳街道办工作人员共同到申请人处对拟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调查登记,制作了《调查登记表》。
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补偿通知书》中告知了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数目及领取时间和地点。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偿方案》《拟征地告知书》(桃政拟征字〔2020〕121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21〕22号)、《补偿通知书》、公告公示照片、被申请人答复书。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补偿通知书》实体认定是否正确,二是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本案,申请人房屋位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实施土地征收,应当支付申请人安置补助费及房屋补偿费。在《补偿方案》依法公示并生效后,被申请人及桃源县人民政府浔阳街道办工作人员共同对拟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调查登记,制作了《调查登记表》。被申请人依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及调查登记情况,确定了申请人的安置补助费及房屋补偿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虽然《补偿方案》是《补偿通知书》作出的依据,
《补偿方案》依法公示并在2021年7月2日前生效,且此前法律、法规无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规定,但根据行政法律,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法理,故作出的《补偿通知书》后应当适用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启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程序。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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