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实名举报商家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第二项,虚构商品产地(把国产车厘子虚构成进口)发布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在举报回复时引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条款,把商家的虚假广告行为认定为商品必须标注公示的商品信息,并不适用本案件。请求依法调查被申请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撤销被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1.处理和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2.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3.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4.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已产生消费投诉133次,举报57次,其举报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职尽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桃源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彩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把国产车厘子虚构成进口商品欺诈消费者,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6月12日依法对案涉商家丰彩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家经营申请人所称的商品。据公司负责人称,确有经营上述商品的事实,该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品名为“(优选)樱桃约250g”的商品,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商品详情页的产地错误标示为智利,商品价格为52.99元,商家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已于4月28日在各外卖平台下架了该商品。
被申请人依法调取了该商品的销售记录,显示销售时间段为2023年4月23日至4月30日,此期间仅在2023年4月27日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一单,其余均为现场销售,并核查了该商品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单,检测结论为合格,查询了丰彩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其此前并无虚假标注商品产地的违法行为。
6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认定丰彩公司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所经营的国产樱桃在美团外卖平台商品详情页错误标示为进口,此属于商品必须标注公示的信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12315平台举报单及回复单、举报回复、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商品销售记录、询问调查笔录、丰彩公司美团外卖平台页面修改后截图、食品快速检测报告单、丰彩公司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
本府认为:
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举报人提出的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答复告知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前往丰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查实丰彩公司将所经营的国产樱桃在美团外卖平台商品详情页上错误标示为进口,但系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丰彩公司尚不构成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上述信息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
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第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调查,案涉商家此前并无虚假标注商品产地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案涉产品经营数量少,持续时间较短,商品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论为合格,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举报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人身财产和健康权益受到了损害,且商家立即整改删除,情节显著轻微;涉案商品售价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持平,定价合理,因此对于产地标注错误属于过失的说法,本府予以采信。综合上述理由,本案符合投诉不予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权,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后如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与举报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食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
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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