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对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作出处罚,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自己发现红灯后已经停车未继续行驶,信号灯变绿后才继续行驶,该行为属于越线停车。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认定申请人闯红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该行为不属于越线停车。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7日,在桃源县漳江镇武陵路铁船堰村路口50米处,申请人驾驶车牌为湘JMX575机动车在直行车道上行驶,当直行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前后轮依次越过停止线、斑马线,停于路口中间位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管12123违法处理截图、4张闯红灯过程的图片、被申请人答复等。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直行车道上行驶,当直行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前后轮依次越过停止线、斑马线,停于路口中间位置,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该规定明确将“驾驶证记分”排除在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外。故累积记分制度是交通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其附随于
行政处罚,并记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从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本府对记分是否合法一并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本案,申请人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驾驶证记6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6月17日对申请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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