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桃公(二)决字〔2023〕第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信访人信访内容仲裁、判定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2.根据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其中第二条规定,认定违法上访,必须经过公开听证。在听证程序方面,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3.申请人在2023年6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强行带走时手臂受伤,且当日未吃早餐导致低血糖,录口供时处于头晕不清醒的状态,未明确知晓口供内容,因此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无效。4.申请人积极配合,并未扰乱相关部门工作秩序。因此申请人认为桃公(二)决字〔2023〕第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申请人请求:1.撤销桃源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桃公(二)决字〔2023〕第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郭某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损害,因此郭某某提出赔偿请求以及误工费请求,合计金额3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的程序合法,处罚的幅度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7年漳江花园拆迁事项启动,郭某某之子王俊于2021年7月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捺印,相应补偿款分两期发放,王俊领取了第一期补偿款,未领取第二期补偿款。2021年9月,郭某某就拆迁补偿问题前往常德市信访局进行信访,要求按照一楼的标准对自己七楼的住房进行补偿。郭某某在收到信访事项书面回复之后,没有停止信访行为。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郭某某多次前往湖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由桃源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将其接回。桃源县人民政府召集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郭某某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但没有起到停止郭某某信访行为的作用。针对郭某某的一系列行为,桃源县公安局在经过立案调查之后,以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浔阳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于2023年6月
9日对其作出了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郭某某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拆迁公示和签订的补偿协议、信访部门的登记及回复、信访情况说明、信访材料、信访工作会议记录、警示性谈话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及被传唤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郭某某询问笔录、郭某某询问视频、相关证人证言、被申请人答复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有误。2.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是否有效,是否有扰乱相关部门工作秩序的行为。
关于焦点一:
(1)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郭某某扰乱机关秩序的行为,对扰乱机关秩序行为的处理属于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超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桃源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举行听证程序。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是否举行听证程序进行判断,而拘留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因此,桃源县公安局在听证程序上适用的法律正确无误,对郭某某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时,听证程序不是公安机关应当举行的法定程序。
关于焦点二:
(1)本案中,申请人称录口供时处于头晕的状态,因此询问笔录无效。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桃源县公安局询问时程序合法,且当事人无头晕的表现,因此认定郭某某的询问笔录合法有效。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育、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021年12月13日,郭某某在国家信访局第一次对信访事项登记成功,国家信访局给出了不予受理的回复。即使再次前往北京信访,国家信访局也不会受理郭某某的信访事项。郭某某在明知这一点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前往北京信访,可以认定其目的是向桃源县人民政府施压,以满足自身的信访需求。为了防止郭某某前往北京信访时做出过激行为,在接到郭某某前往北京信访的消息后,浔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不得不停下工作任务,立即前往北京将郭某某接回桃源县。然后由桃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郭某某的信访事项进行处
理,对郭某某做解释、劝阻、协调工作。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郭某某前往北京信访的次数多,持续的时间长,浪费了桃源县人民政府大量的人力对其行为进行处理,严重扰乱了浔阳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某作出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的幅度适当。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的桃公(二)决字〔2023〕第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的桃公(二)决字〔2023〕第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