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终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城执罚决字[2023]第5号),于2023年6月7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撤回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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