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复终决字〔2023〕6号
申 请 人:何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
2023年3月6日,本府收到申请人来信称:其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桃源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书》,该处罚书称因申请人推搡造成案外人杨春娥轻微伤,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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