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不受决字〔2023〕2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档案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桃档馆信复[2023]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4日向桃源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机关依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府认为:一、《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复查期间,复查机关发现受理的复查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发现原处理机关受理了下列不符合受理条件事项的,撤销原处理意见,并驳回申请:(一)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原处理机关桃源县档案馆尚未撤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桃档馆信复[2023]1号),复查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依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申请人应向桃源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仅对信访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没有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特性。故,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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