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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政复终决字〔2023〕2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0 【字体:

申 请 人:屈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7日,本府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称:2023年7月17日,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因其驾驶鲁HF7T10车辆在桃源县文昌中路012正东方向70米处人行道处停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处罚当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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