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决字〔2024〕1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蔡家颖,男,汉族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址: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之后,认为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投诉事项是否被受理的回复,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在2023年10月10日向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举报投诉信,该信件于2023年10月15日被签收,截至2023年10月28日本人邮寄复议申请前,仍未收到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回复,请求确认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告知本人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
被申请人称:1.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和回复;2.我局的处理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我局处理回复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信,投诉湖南桃花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卤汁大花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5日签收了投诉信。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告知投诉的事项已经被受理。申请人认为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投诉事项是否被受理的回复,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的日期是2023年10月15日。通话记录及录音文件的内容表明,在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告知投诉的事项已经被受理,申请人知情并同意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的时间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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