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不受决字〔2023〕37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向炎光,男,汉族
被申请人:桃源县漆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丽华 镇长
地址:桃源县漆河镇长寿街
申请人称,2023年7月3日桃源县供电公司在漆河镇枫岭村小苏十一组组织架线施工,漆河镇枫岭村村长朱志刚组织人员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强行施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看出,村委会是一个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导的关系,因此枫岭村村长朱志刚并不是架线施工一事中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枫林村村委会若能作为适格主体,则需要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授权,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也没有赋予其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其次,该行政行为是否以漆河镇政府的名义作出,在通知申请人对证据进行补正后,也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进而漆河镇政府也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时间是在2023年7月3日,复议申请于11月27日提出,已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使漆河镇政府能作为适格主体,也因超出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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