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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桃人社工时许决字〔2024〕2号)

来源: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13: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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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40号)。

许可范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高管人员(4人)、销售人员(4人)、采购(1人)、后勤部(厨师2人、清洁工1人,共3人)、质检(4人)、检测员(2人)、探伤(4人)、生产干部(9人)、机修/电工(4人)、装模工(1人)、仓库杂工(3人)、油漆工(1人)、锻造工(18人)、铣工(2人)、、钻工(5人)、镗钻一体工(4人)、加工中心操作工(1人)、磨工(1人)、镗工(6人)、压装工(10人)、下料工(2人)、电火花(1人)、网带炉工(5人)、中频工(3人)、内钻工(2人)、喷砂工(1人)、叉车工(1人)。

许可期限: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审批意见:1、你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情况,并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2、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3、请你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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