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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9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16:15 【字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勇,男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张勇对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人张勇对桃源县木塘垸乡乐丰华超市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购买涉案商品存在财产上的损失,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已经产生了危害后果,因此本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乐丰华超市销售的月饼存在包装标示信息不规范的问题,但乐丰华超市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供线索,线索表明桃源县木塘垸镇乐丰华超市销售了包装标示信息不规范的月饼。被申请人收到线索后,于2023年9月28日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发现乐丰华超市月饼存在包装标示信息不规范的问题,已售出月饼10个,单个月饼售价为4元。当日,被申请人对乐丰华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乐丰华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乐丰华超市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当即停止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乐丰华超市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于是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提出请求如下: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争议进行调解,对乐丰华超市给予行政处罚,对本人给予举报奖励,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被申请人收到该材料后,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投诉调解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了《关于对投诉人张勇对桃源县木塘垸乡乐丰华超市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2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资料、被申请人答复书、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调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文书送达回证及邮寄送达截图、张勇提供线索的微信截图、涉案商品照片、现场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涉案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投诉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在举报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行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该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且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申请人在投诉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违法事实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举报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经核查,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月饼存在包装标示信息不规范的问题。但已售出的月饼数量少,且销售价格合理。被举报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害的后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案中,乐丰华超市违法情节轻微,申请人不符合给予举报奖励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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