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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1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17:20 【字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勇,男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张勇对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涉案厂家将绞股蓝作为原料生产代用茶的行为违法,本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湖南御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将绞股蓝作为原料生产代用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供线索,线索表明湖南御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将绞股蓝作为原料生产代用茶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要求涉案厂家退赔费用。被申请人收到线索后,于2023年6月30日对涉案厂家进行了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涉案厂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如下: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对涉案厂家给予行政处罚,对本人给予举报奖励,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被申请人收到该材料后,于2023年10月23日再次对涉案厂家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厂家不存在违法行为,于是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涉案厂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了《投诉举报回复》,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2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资料、被申请人答复书、投诉举报回复、张勇12315平台投诉单、文书送达回证及邮寄送达截图、涉案商品照片、现场笔录、涉案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销售记录等。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投诉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在举报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行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该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且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在投诉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厂家不存在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举报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本案中,在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对同一事项进行投诉。对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本不予受理,但被申请人受理第二次投诉的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案中,经核查,涉案厂家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不符合给予举报奖励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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