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12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勇,男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张勇对于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人张勇对桃源县陬市镇鸿泰生活超市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桃源县陬市镇鸿泰生活超市购买到已过保质期的香肠,被申请人应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和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且不具有正当合法性。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3年9月24日,桃源县陬市镇鸿泰生活超市售出包含100g精选太太乐、300ml可口可乐汽水、“双汇”烩菜香肠共三件商品的一单,共计15元。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称其在桃源县陬市镇鸿泰生活超市购买的香肠(2023年6月1日生产、保质期为90天)已过期,现场仍有售卖,请求查处。2023年9月25日至26日,被申请人两次对商家进行询问并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陬责改字〔2023〕017号),要求商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立食品安全台账。当日,现场送达给商家并通过平台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就该事再次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处罚、给予举报奖励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作出《关于投诉人张勇对桃源县陬市镇鸿泰生活超市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回复称,该投诉举报已予以受理,属于重复投诉,决定不再受理;该超市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张勇自2020年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1886次,举报900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购物小票、12315平台上的投诉处理单、投诉举报函、关于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投诉举报回复的送达回证及邮寄签收凭证、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和投诉举报信息统计表、申请人就同类事件多次投诉举报和申请复议的材料。
本府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就位于桃源县内的商家进行投诉举报,属于被申请人所负责的行政区域内,故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本案中,该投诉已于2023年9月26日处理过,再次投诉要求处理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在卷证据显示商家的行为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形。该举报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举报,要求获得举报奖励无法律依据。且在2024年1月9日商家赔偿申请人1000元,双方表示达成和解。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送达,在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了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府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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