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16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韩恒立,男
被申请人:桃源县理公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鑫杰 镇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理公港镇墟场
第三人:韩恒公,男
第三人:韩恒基,男
第三人:韩德均,男
第三人:韩小珍,女
第三人:邹英攀,女
申请人因与韩恒公等5人存在宅基地界址等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举报韩恒公等5人修建房屋时存在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之后,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表示韩恒公等5人修建房屋时不存在违规行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双方的宅基地界址可以查清楚。韩恒公将宅基地降低了2米以上,韩恒公新房在规划许可的基础上前移了3米左右,韩恒公新房假二层高度超过了1.8米,总建筑面积超过了300平方米。韩恒公修建新房时不仅占用了公路与农田,而且侵占了本人的宅基地。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韩恒立举报韩恒公等5人严重违反建房规划问题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经实地调查和现场测绘,韩恒公的建房从审批到竣工验收,不存在任何违规现象。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3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举报韩恒公等5人违规建房。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了《关于韩恒立举报韩恒公等5人严重违反建房规划问题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韩恒公的老屋与申请人的老屋没有红线图,无法分清相互之间的界址。韩恒公与申请人同时申请建房,韩恒公先于申请人动工建房,韩恒公将宅基地降低了1.2米。韩恒公获得规划许可的住房建筑面积为210平方米,韩恒公新建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为168.52平方米。虽然韩恒公的新房存在假二层,但是假二层高度没有超过1.8米。韩恒公新建的房屋符合建设规划,不存在任何违规现象。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信、关于韩恒立举报韩恒公等5人严重违反建房规划问题的回复、被申请人答复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地调查的照片等。
本府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对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所列明的相关事实,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韩恒立举报韩恒公等5人严重违反建房规划问题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韩恒立举报韩恒公等5人严重违反建房规划问题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