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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17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23 16:35 【字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董国安,男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邵峰  大队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北路009号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2024年1月26日存在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交通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事发当时,行人停驻在人行横道上,行人与本人的车辆不处于同一行车道,本人的车辆离行人还有很远的距离,本人车辆的行驶不会影响行人通行。因此本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6日10时8分,在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汽车到达人行横道之前,行人已经踏上了人行横道,并且准备通过人行横道。行人在看到该车辆行驶过来之后,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就停驻在人行横道上没有前行,而是等到车辆经过之后,才经过人行横道穿越马路。在此过程之中,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汽车没有停车礼让行人,而是直接驶离。申请人存在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对其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董国安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驾驶车牌号为湘J1X399的小型汽车沿伯赞路由南向北行驶。10时8分许,申请人驾驶汽车途径御景园小区东门口时,有行人踏上了御景园小区东门口前方的人行横道,由东向西前行。行人见到有车辆驶来,于是停驻在人行横道上,停驻的位置在机动车行车道外大约一米处。人行横道前方设置有礼让行人的指示牌和抓拍摄像头,人行横道两侧地面上有礼让行人的标语。申请人没有停车等候行人通过,在申请人车辆经最右侧机动车行车道驶过人行横道之后,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穿过马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交通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管12123违法处理截图、被申请人答复书、视频资料等。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桃源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申请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主体适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交通违法,这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主动去处理,而处理过程属于程序性行为,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对于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送达给申请人的违法处理通知,申请人可以在交管12123平台提交申诉意见,然后等待被申请人审核处理,因此该通知不是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决定,该通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交通违法的行为,不属于本府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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