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制定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的公告
为回应群众期待,体现合理包容的法治精神,营造更加文明和谐的桃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制定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并公告如下:
1.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交警部门先向车主推送短信,提示车辆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停车时驾驶人在现场,经交警劝阻能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
3.在严管路段违法停车,3分钟内驶离的不予处罚。
4.在非严管路段违法停车,10分钟内驶离的不予处罚。
5.上午7点半至8点半、下午4点至6点在各学校门前最右侧车道(有辅道的,在辅道最右侧车道)违法停车的,不予处罚(设置了限时停车泊位的,须遵守限时停车规定)。
6.晚上9点至第二日上午7点,不妨碍安全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无群众举报的违法停车,不予处罚。
7.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对城区违停车辆张贴黄色警示告知单,经交警部门提示后及时驶离的,不予处罚。
8.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全县所有景区周边道路的违停车辆,经交警部门提示后及时驶离的,不予处罚。
9.具有明显标识的网约车在的士车专用泊位临时停靠的,不予处罚。
10.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停车发生前半年内无违法记录,且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完毕的,本次违法停车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11.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能当场整改的,免予处罚。
1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影响安全驾驶的,免予处罚。
13.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能立即整改的,免予处罚。
14.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免予处罚。
1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记分和罚款。
16.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1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1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19.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记分和罚款。
20.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记分和罚款。
公告解释以交警部门为准。
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2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