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司法局关于确认《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桃源县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无效的决定书
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局为主发部门联合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桃源县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桃农联〔2023〕14号)未执行“三统一”制度,发出了书面监督建议书,建议你局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并自行纠正,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我局。截止2024年4月15日,你局未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桃源县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桃农联〔2023〕14号)无效。
桃源县司法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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