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8号
申请人:李xx,女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罗xx,男
申请人李xx与第三人罗xx系邻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桃房权证字第4xxxx号)侵犯了自身利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第三人的房屋系原供销社房屋,属国有土地,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第三人房产证的证载面积超出了原来的面积,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为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
被申请人称:1.桃房权证字第4xxxx号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6月14日,显然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申请期限;2.《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应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再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3年11月24日,本府收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桃房权证字第4xxxx号)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12月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12月9日,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亦未进行陈述。
本府认为:
一、关于本案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第(十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系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效最长为二十年,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2年为罗xx办理的《房产证》(桃房权证字第4xxxx号)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本案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关于《房产证》(桃房权证字第4xxxx号)是否合法,应否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无法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人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证据或有关材料。综上,应视为该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2年为罗xx办理的《房产证》(桃房权证字第4xxxx号)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于2012年6月14日为第三人罗德忠颁发《房产证》(桃房权证字第4xxx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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