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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公告

来源: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6-21 15:03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全县26个乡镇人民政府及漳江街道办事处、浔阳街道办事处行使消防监督检查权及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其辖区内行使被委托的消防执法职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桃源县26个乡镇人民政府及漳江街道办事处、浔阳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三、委托执法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设置在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性场所(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季度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后,委托单位可以向受委托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五、委托执法期限

2024年3月1至2026年12月30日

常德市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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